杜平 吴志刚
近日,由成人直播-成人直播室
主办的“聚焦‘数据二十条’——数据基础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论坛”在京举行。本文节取部分嘉宾发言,整理成文。
杜平(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名誉理事长、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国家信息中心原常务副主任)
一、数据的要素化、资产化、资本化是客观趋势
数据的要素化、资产化、资本化是一个客观趋势,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它是生产力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结果,也与我们要追求的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的体验紧密相关。数字技术的研发以及研发成果的快速市场化转化形成了很多的场景,这些场景在日益持续地海量增长数据,使得数据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新生资源。现在的衣食住行、政务管理、社会治理、电商等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而且和过去最大的不同是加了一个“大”字,大数据不仅是结构化、海量的概念,而且是在线产生的电子化的数据,我们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些数据。
数据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就成为了要素,它的要素属性日益鲜明,同时也说明它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我们现在讨论数据要素或者资源的规模有多大已经不重要了,更重要更迫切的是我们要怎么适应它的增长速度,包括数据的生成、采集、传输、存储、计算,包括我们最后形成数字产品,形成数字服务模式或数字业态,整个产业链快速发展的一个趋势,这是我们真正要讨论的问题。数据资源是产生于人类的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我们不断地追求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现在我国将数据与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并列为生产要素,而且明确提出要推进它的市场化配置,使得数据要素化有更好的指导和方向。我认为这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前瞻性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对于促进我国现代产业体系的加快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们认识到数据的要素属性,首先是挖掘它的使用价值,这在我们国家和全世界都已经广泛深入。各类的数字产品、各类数字衍生品、各类数据加工需要的工具服务类的产品,例如算法、模型、软件等,还有我们需要与这些东西相配套的硬件、元器件、材料这些领域,大的数字化产业的领域,都在日新月异地催生大量的数字技术的转化案例,大量的数字化应用、商业模式和场景,使得我们国家在数字技术研发、数字产业培育、数字生活普及、数字政府治理,包括数字化社会治理、数字政府建设等领域都在快速发展,使得我们在短短的十多年内,能够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大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充分意识到了,而且在实践中把数据作为要素来开发利用。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配置现在刚刚起步,下一步需要统筹创新和安全。前提是有一个基础制度。去年12月底中央专门出台“数据二十条”,明确在数据的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这四大领域推进创新探索。但是这四大领域是一级框架的基础制度,再细化下去还有很多具体制度,如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国际数据治理、数据跨境、数据资产入表等基础制度的建设,我相信也会在国际上带来很重要的示范效应。而且在新时代,我们能够在数字经济产业、数字经济、数字政府这些领域里,不仅在世界第一方阵,我们要走在前面,我想这是现在中央下决心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关键考量。
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革命性的、颠覆性的探索实践过程。在开发利用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方面,我们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要素一定有两面性且两面要同时兼顾,一是使用价值,二是价值,而价值一定是在市场交换流通中实现,同时还要不断地有增值,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现在对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对价值的利用,现在正在培育这样一个市场环境、制度环境。
我们要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任务、目标、要求都有了,但现实中我们面临很多新的困难和挑战。第一,数据要素的确权及权益分配的问题。由于数据要素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数据的来源是多样化的,数据确权很复杂,界定很难;数据加工利用过程中又有太多的可复用性,怎样保障所有人的收益分配能够公允地在市场上兑现?数据不像其他熟悉的要素,而且世界上也没有成熟的先例,我们要走出中国特色的路来,让西方或者让世界上很多国家学习借鉴我们。所以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也是很难的事情。这次“数据二十条”制度不拘泥于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先把数据要素的所有权搁置起来,用数据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的经营权进行“三权”结构化分置,来逼近或者无限逼近它的所有权属的不清晰、不明确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将来由更聪明的人来解决数据要素所有权的问题。
第二,数据要素价值变现的价格形成机制。任何要素价值的变现一定通过在市场流通中以价格形式来体现,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数据要素在资产确认环节很困难,以及数据要素可反复加工利用,可多次增值,而且数据要素交易价格与场景相关,同一个数字产品对于不同场景下的数据价值是不一样的,今天的出价和明天的出价也不一样;此外数据可多次复用,价格形成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以成本为例,数据要素的成本有初始成本,还有复用成本,初始成本包括采集、存储、计算等早期产品化以前的环节,复用成本要考虑它的直接成本,还得考虑它的间接成本。在成本之外,还要考虑场景应用预测,还要考虑市场供求弹性问题等。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设立时的一个任务就是建设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所需要解决数据要素的定价问题,现在采取挂牌交易方式。从逻辑上和公允性来讲,可以按五个阶段来考虑:首先是数据的去伪存真,一个数据产品来了以后,要确定真和假的问题,数据来源是否违规,是不是有假冒伪劣;第二个阶段是数据的去粗取精,我们经常讲数据是沙子,没有用簸箕淘的沙子是没有用的,经过簸箕以后才开始进入冶炼炉,我们簸箕出的数据要去粗取精;第三个阶段是匹配场景,把场景要做成图,体现出不同场景与价值的距离;第四个阶段是价格推荐,用算法模型计算出来,供供求双方参考;最后在交易市场上形成竞价交易,由市场决定价格。
第三,数据资产入表。只有解决了数据资产入表问题,数据资产才得到了法律认可,才能叫资产化,第三方的市场力量也才能够兴旺发达。对企业机构来讲,要对数据资产清楚家底。即数字资产化了吗,入表了吗?数字资产能够规范入表,是最值得期待、最有潜力的利好,对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也是一个基础性的利好。现在各国、各地都在探索建设一个数据集中交易场所,那么能否在交易场所里形成一些实践?分两条线推进,第一条线是选一些数据来源清晰可靠、溯源质量很高的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的大企业,做好企业的数据资产摸底,往资产入表的方向走;第二条线是在交易场所,特别是集中交易场所,将数据买卖获得的收益入表。现在有研究团队以深圳为试点进行数字资产入表的探索。
三、关于数据资产入表的建议
第一,建议试行数据资产入表制度,由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权威机构、知名企业和交易所共同参与。从浅到深,例如先建立一个过渡性的企业数据资产公证体系或者企业数字资产等级体系,先登记和公证,经过登记或公证的数字资产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里面,在无形资产栏目下再设一个亚类作为数字资产,数字资产在会计核算里面不并表,一旦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上市、投资估值,则可以考虑数字资产。
第二,创新培育第三方数据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如果数据资产入表,一定要公允、可信、经得起实践检验,需要在企业和机构之外还有第三方机构来验证、评估或认定。建议择优支持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数据的券商或服务商的中介服务体系,在数据交易或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的市场力量有利于共同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打造一个可信、公允的市场交易环境。
吴志刚(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专家委员):构建数据可信服务体系、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数字化转型的浪潮正席卷全球,数字技术日益微型化、移动化、普及化,给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带来深刻性的变革,人类悄然地迈入“数化万物、智化生存”的数字文明。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具有思维的机器正在崛起,存力和算力成为衡量数字经济的重要关键指标,如这段时间出圈的ChatGPT,将人类的集体智慧有效地凝结在一起,具有了人类心智的能力,代表了人工智能新的飞跃。将所有实体经济都进行数字化改造,我们将会拥有一双“天神之眼”,来观察世间万物及其演变过程。数字技术深刻地改变着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运算、管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及相关方式,特别是“云+网+边+端”等方式,让人类能够将现实社会(或现实世界)映射到全新的数字空间(即数字世界)。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显著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势可归为以下三个特征。
(一)规则逐步清晰
“数据二十条”的提出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勾画出科学合理、体系清晰的制度建设蓝图;《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执行,各地方也同步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
(二)能力快速提升
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已从跟跑进入到领跑阶段,有望在“十四五”末达到全球的规模第一。数据治理方面,各地政府以及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内部运行效率不断提升。核心技术方面,在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领域,我国已经跻身全球第一梯队。
(三)产业蓬勃发展
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不断增长,大数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由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以及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五大类构成的新兴业态将成为发展重点。
二、信任危机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亟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一)主体能力信任危机
“数据二十条”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即DCMM)的贯标。但通过贯标实践发现,目前我国各类数据主体的数据治理、数据管理能力普遍较低,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建立信任关系;对于DCMM证书的采信方式少且分散,并且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权责分配信任危机
“数据二十条”的发布为数据流通、治理和应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发展指引。但在实践中仍需不断研究和探索数据流通交易细则、权益保障机制和安全保护手段。当前仍缺乏数据确权、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等制度,以及数据合规监管和价值评估等工作。
(三)行为合规信任危机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数据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仍缺乏实施细则,数据合规存在模糊地带,缺乏有效的指导,导致企业难以确定数据活动是否合规,客观影响了数据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数据可信体系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上述的信任危机,需要进一步加快构建数据可信服务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支撑,为数字经济各方主体开展数据活动提供信任保障。数据可信服务体系的构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数据治理基础理论研究
进一步推进“规则+技术+管理”三位一体的数据合规治理知识体系构建,将法律、技术及管理方面多学科专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推进数据可信标准体系建设
基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联合会发布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景编制数据合规实施配套指南,以加快推进数据合规治理标准体系的建设。
(三)推进数据可信基础能力建设
进一步推进数据合规治理开放实验室的建设,着力打造数据可信服务基础设施。
(四)构建数据可信服务生态体系
构建一个数据可信的服务生态体系,将多方的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将研究机构、认证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法律机构以及各个应用场景方面有机地融合起来,通过一种包容、共享的方式联合共建,共享、共赢,推动服务过程,让各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
简报执笔:张佳慧 冯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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